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
國家勞動總局關于頒發(fā)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的通知
國家勞動總局
各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局(廳),國務院有關部、委、總局,解放軍總后勤部:
目前溶解乙炔氣瓶正在國內積極推廣使用。溶解乙炔氣瓶與移動式乙炔發(fā)生器比較,具有節(jié)省能源、減少公害、安全可靠、使用方便等優(yōu)越性。為了加強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監(jiān)察工作,我局組織有關單位,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,現頒發(fā)試行。
正在制造或改裝的溶解乙炔氣瓶,凡不符合本規(guī)程規(guī)定的,應立即停止生產或改裝。在用的以活性炭為填料的溶解乙炔氣瓶,應逐漸淘汰。
希望各地區(qū)和有關部門將規(guī)程試行情況、問題和意見及時告訴我局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,加強溶解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,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,促進生產建設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特制訂本規(guī)程。
第二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制訂的溶解乙炔氣瓶技術規(guī)程、專業(yè)標準和技術條件,應符合本規(guī)程的要求。
第三條 本規(guī)程適用于移動式、可重復充氣的澆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鋼質溶解乙炔氣瓶(以下簡稱乙炔瓶)。
本規(guī)程不適用于化工生產過程中盛裝溶解乙炔的附屬容器。
第四條 乙炔瓶是由鋼質氣瓶(以下簡稱鋼瓶)、多孔性填料(以下簡稱填料)、溶劑、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組成。
第二章 設計與制造
第五條 乙炔瓶的設計與制造,應達到安全可靠,技術先進和經濟合理的要求。
第六條 鋼瓶的公稱容積和直徑,按表1選取。
表1 鋼瓶公稱容積和直徑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| 公稱容積(L) | ≤25 | 40 | 50 | 60 |
|-----------|-----|---------|------|
| 公稱直徑(mm) | ≤100| 280 | 300 |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第七條 鋼瓶的主體材料,必須采用鎮(zhèn)靜鋼,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,其化學成分、機械性能和冷彎試驗等應符合表2與相應技術標準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制造鋼瓶的材料(包括焊接材料),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明書,并按爐號進行復驗。要有嚴格的材料管理制度。
表2 鋼瓶主體材料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| 材 | 化學成份% | 機 械 性 能 |180°冷彎試驗 |
| 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 |
| | 碳 | 硫 | 磷 |伸長率δs%| 屈服強度 | (彎心直徑d |
| | | | | | σs kgf/平方毫米 | |
| 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| 試樣厚度a) |
| | 不 大 于 | 不 小 于 | 不 大 于 | |
|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-------|---------------|
| 優(yōu)質碳素鋼 |0.25|0.045|0.040 | 21 | 40 |d=1.5a或2a |
| 或低合金鋼 | | | | | | |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第八條 鋼瓶按水壓試驗壓力設計。水壓試驗壓力為60kgf/平方厘米。
第九條 鋼瓶筒體最小壁厚按下式計算:
PhDi
S=-----------+C
200σsφ
------- - Ph
1.3
式中 S——鋼瓶筒體最小壁厚,mm;
Ph——水壓試驗壓力,kgf/平方厘米;
Di——鋼瓶筒體內徑,mm;
σs——常溫下材料的屈服強度,
kgf/平方毫米;
(σs應選取標準規(guī)定的最小
值或熱處理保證值)
φ——焊縫減弱系數,取φ=0.9;
C——壁厚附加量,mm。
壁厚附加量由設計單位確定,但應包括鋼板厚度負偏差、工藝減薄量和腐蝕裕度。壁厚附加量不得小于1.0mm。
鋼瓶筒體壁厚,除進行強度設計外,還應考慮剛度問題。
第十條 鋼瓶應采用橢圓形或碟形封頭,其形狀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對于碟形封頭,H≥0.192Di,h≥4S(見附圖3a);
對于橢圓形封頭,R≤Di,r≥0.1Di,h≥4S(見附圖3b)。
封頭壁厚按下式計算:
PhDiK
S=-----------+C
200σs
------- -Ph
1.3
式中 S——封頭壁厚,mm;
Di——封頭內徑,mm;
K——封頭形狀系數。
K的數值按H/Di(見附圖3)的比值,從附圖4中查出。
符號Ph、σs、C的內容與第9條相同。
第十一條 鋼瓶的焊接,必須由按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《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(guī)則》經考試合格,并持有有效證書的焊工進行。
施焊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,制訂相應的焊接工藝,并要嚴格執(zhí)行。
主體焊縫的無損檢驗,應由經過考試合格的檢驗人員擔任。
主體焊縫須經100%的射線探傷檢查。經過檢查,符合JB928(注)《焊縫射線探傷標準》Ⅱ級要求的即為合格。
當產品經過12個月以上成批生產實踐,證明焊接工藝和焊接質量穩(wěn)定,并有全面質量管理和技術措施保障時,經所在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批準,主體焊縫允許做局部探傷抽查。抽查長度不少于主體焊縫總長的20%,抽查部位應選在縱、環(huán)焊縫的交接處,且先焊封頭的焊縫交接
處的膠片應沿縱縫放置,后焊封頭的焊縫交接處的膠片應沿環(huán)縫放置。
(注)本規(guī)程所引用的技術標準不注其年號,均以現行的為準。
第十二條 鋼瓶制成并經檢驗合格后,必須按所用鋼材的熱處理規(guī)范進行整體消除殘余應力的熱處理。
第十三條 鋼瓶的制造和驗收,除應符合本規(guī)程、《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以及圖樣的要求外,還應按JB741《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技術條件》、JB/Z105《鋼制壓力容器焊接規(guī)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十四條 鋼瓶內外表面不得有裂紋、重皮等影響強度的缺陷。
第十五條 鋼瓶制成后,必須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,逐個測定鋼瓶實際容積和鋼瓶重量(不包括瓶閥和瓶帽的重量)。
氣密性驗的壓力為30kgf/平方厘米。
水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的方法,要求與合格標準,應符合《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附錄1和附錄2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十六條 乙炔瓶的填料,必須符合下列要求:
(1)任何情況下,不得與乙炔、溶劑、鋼瓶發(fā)生化學反應;
(2)密度應小于280g/L;
(3)孔隙率應大于等于85%,并有良好的毛細管作用;
(4)抗壓強度應大于10kgf/平方厘米;
(5)含水率應小于1%;
(6)內部不得有孔洞,放大500倍觀察時,不得有明顯可見的細孔;表面密集孔洞的總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厘米,單個孔洞的直徑,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大于10mm;
(7)不得有晃動現象,與瓶壁的間隙:徑向小于等于0.5mm,軸向小于等于3mm。
第十七條 乙炔瓶的溶劑,一般采用丙酮,其質量應符合HG2——320或HG2——1194《工業(yè)丙酮》一級品的要求。丙酮的充裝由乙炔充氣單位進行。充裝丙酮前,必須先進行置換。
丙酮充裝量按下式計算:
W=0.38δν式中 W——丙酮充裝量,kg;
δ——填料孔隙率,%;
ν——鋼瓶實際容積,L。
充裝丙酮后,必須對丙酮充裝量進行復核,允差0.5kg,超差的乙炔瓶必須進行處理。
第十八條 對乙炔瓶附件的要求:
(1)瓶閥材料應選用碳素鋼或低合金鋼。如選用銅合金時,含銅量必須小于70%。瓶閥應有易熔塞,側面接頭應采用環(huán)形凹槽結構,下端應設置過濾用的毛氈和不銹鋼網。
(2)鋼瓶肩部至少應設置一個易熔塞。
(3)易熔合金的熔點為100±5℃。
(4)瓶閥的密封材料,必須采用與乙炔、丙酮不起化學反應的材料。
(5)檢驗標記環(huán)為鋁制,裝于瓶閥和頸圈之間,要能轉動。
(6)鋼瓶應配有固定式的瓶帽,在不拆卸瓶帽的情況下,應能轉動檢驗標記環(huán)和看清鋼印標記。
(7)鋼瓶應有頸圈和底座,且必須牢固可靠。
(8)同一規(guī)格、型號、商標的瓶閥和瓶帽成品的重量應相同。瓶閥成品重量允差5%,瓶帽成品重量允差5%。
各附件應按統(tǒng)一的標準、規(guī)格和技術要求進行制造。
第十九條 制造乙炔瓶,必須先提出試制申請,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同意,國家勞動總局批準后,方可進行試制。試制完成后,應按技術任務書、本規(guī)程及有關技術標準,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。鑒定合格后,應先將產品圖紙、設計計
算書、技術條件、制造工藝、產品技術鑒定等資料,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主管部門批準,同級勞動部門同意,國家勞動總局備案,并由國家勞動總局發(fā)給制造許可證和制造廠鋼印代號后,方可正式投入生產。經批準和審查同意的乙炔瓶制造單位所在地區(qū)的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,應負責將
審查結果通知其他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。
技術鑒定項目、內容、方法及合格標準,應符合本規(guī)程附錄1“乙炔瓶技術鑒定辦法”的要求。
第二十條 乙炔瓶制造廠應嚴格進行質量檢查,并至少每三年按本規(guī)程附錄1的要求進行一次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試驗。當結構或工藝有較大改變或質量出現問題時,即應進行全部或部分項目的安全性能試驗。試驗的項目、數量和質量要求,應在技術條件中規(guī)定。乙炔瓶安全性能試驗的
結果,還應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備案。
第二十一條 乙炔瓶制成后,必須逐個測定填料的密度、孔隙率、肩部(軸向)間隙、乙炔瓶凈重(包括鋼瓶、瓶閥、瓶帽、填料、溶劑的重量)(注),并進行乙炔瓶的氣密性試驗。
(注):溶劑重量按第17條計算值計入。
同一爐產品不得超過50個。每爐至少應有一個開殼式專用瓶,用來測定填料試樣的技術指標。
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方法,應符合本規(guī)程附錄2的規(guī)定。
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。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.5~3.0倍;其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。
氣密性試驗壓力為30kgf/平方厘米,所用的氣體,應是經過干燥的、純度不低于97%的氮氣。試驗的方法、要求及合格標準,應符合《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附錄1的有關規(guī)定。試驗合格的乙炔瓶應封存1~0.5kgf/平方厘米壓力的氮氣。
第二十二條 在正常生產的情況下,按生產順序,每制造500只鋼瓶,抽取一只作爆破試驗;每制造500只乙炔瓶,抽取一只分別作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和焊接接頭機械性能試驗。
第二十三條 新制造的乙炔瓶,必須在肩部和檢驗標記環(huán)上按本規(guī)程附圖1規(guī)定打鋼印。鋼印必須明顯、清晰、印痕要圓滑無尖角。
乙炔瓶的外表面涂白色漆,并按本規(guī)程附圖2標注紅色的“乙炔”和“不可近火”等字樣。
第二十四條 乙炔瓶出廠時,必須附有質量檢查合格證。質量檢查合格證的主要內容應包括:制造廠名稱、代號,乙炔瓶編號,制造年、月,水壓試驗壓力,氣密性試驗壓力和所用介質,筒體設計最小壁厚,材料牌號,材料強度選用值,熱處理結果,鋼瓶重量和實際容積,填料的密度
、孔隙率、抗壓強度和與瓶壁的間隙,丙酮充裝量,乙炔瓶凈重,充裝乙炔的限定充裝量和在規(guī)定溫度下的限定充裝壓力,檢驗員簽章等。
乙炔瓶生產的質量檢驗記錄由制造廠保存。質量檢查合格證由使用單位保存。
第二十五條 出口的乙炔瓶,還必須符合出口的規(guī)定。制造廠可以根據訂貨人提出的要求,另行設計制造,但必須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批準,國家勞動總局備案后,方可投入生產。
第三章 充 裝
第二十六條 乙炔充氣單位,必須根據本規(guī)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(guī)定,結合本單位的情況,制訂有關充裝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(guī)程,報請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主管部門及勞動、公安、環(huán)保等部門批準后,方可進行乙炔充裝工作。
第二十七條 充氣單位在充裝前,必須有專人對乙炔瓶進行逐個檢查。在檢查中如發(fā)現乙炔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應進行妥善處理,否則嚴禁充氣。
(1)未經審查批準而制造的;
(2)漆色、字樣不符合規(guī)定或脫落的;
(3)附件不全、損壞或不符合規(guī)定的;
(4)瓶內剩余壓力不符合第50條表3規(guī)定的;
(5)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;
(6)超過檢驗期限的;
(7)按第38條外部檢查,屬于報廢的;
(8)進口的乙炔瓶未經國內檢驗的;
(9)乙炔瓶(公稱容積40L以上)的實際重量減去剩余乙炔量后,超過乙炔瓶凈重0.5kg以上的,或不足量超過3kg的。
對國外用戶的乙炔瓶檢查,除鋼印標記、漆色、標志和附件外,其他項目仍按本條的規(guī)定進行檢查。
第二十八條 乙炔瓶充裝前,必須逐個測定實際重量(以下簡稱實重)和瓶內剩余壓力,并求出瓶內的剩余乙炔量。
剩余乙炔量按下式計算;
Gs=0.486νara(Ps+1)×0.00000001式中 Gs——乙炔瓶內剩余乙炔量,kg;
α——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;
Ps——乙炔瓶內剩余壓力,kgf/
平方厘米;
ra——乙炔的重度, kg/立方米;
符號δ、ν的內容與第17條相同。
第二十九條 乙炔瓶充裝前,必須根據乙炔瓶凈重、實重和剩余乙炔量,確定丙酮補加量。
丙酮補加量按下式計算:
丙酮補加量=乙炔瓶凈重+剩余乙炔量-實重
補加丙酮后,必須對丙酮充裝量進行復核,允差0.5kg。超差的乙炔瓶應進行處理。
第三十條 乙炔瓶充裝乙炔,在15℃時,限定充裝壓力為15.5kgf/平方厘米以下。在不同的環(huán)境溫度下充裝時,其靜置后的限定壓力,應以此為準進行換算。
第三十一條 乙炔瓶充裝乙炔氣,一般分為兩次進行,第一次充氣后應靜置不少于8小時,再進行第二次充氣。不論分幾次充氣,根據不同的環(huán)境溫度,充氣靜置后的限定壓力都必須符合第30條的規(guī)定。
第三十二條 乙炔瓶充氣流速一般為:
(1)間歇充氣時,不宜超過0.8立方米/時·瓶;
(2)一次充氣時,不宜超過0.6立方米/時·瓶。
采用強制冷卻快速充氣方法時,不受此限。
第三十三條 乙炔瓶在充氣過程中,瓶壁溫度不得超過40℃。
第三十四條 乙炔瓶充氣后,應逐個測定瓶內乙炔重量。其限定充裝量按下式計算:
G=0.198δν式中 G——乙炔限定充裝量,kg;
符號δ、ν的內容與第17條相同。
瓶內乙炔重量超過限定充裝量時嚴禁出廠;鋼瓶單位容積乙炔充裝量低于0.12kg/L時,必須妥善處理。
第三十五條 乙炔瓶充氣后,必須進行溶解乙炔質量檢驗。溶解乙炔產品的技術條件,檢驗規(guī)則和檢驗方法,應符合HG2-206《溶解乙炔》暫行標準的要求。
第三十六條 充氣單位應認真填寫充氣記錄,其內容應包括:充氣日期、充氣間室溫、乙炔瓶制造廠(國外乙炔瓶注明國別)、乙炔瓶編號、實際容積、凈重、實重、剩余壓力、丙酮補加量、充氣后重量、瓶內乙炔重量、靜置后壓力、溶解乙炔質量、發(fā)生的問題及處理結果和操作者簽
章等。
第四章 技術檢驗
第三十七條 乙炔瓶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技術檢驗。檢驗項目包括:外部檢查,填料檢查,瓶閥和易熔塞的檢查,壁厚測定和氣壓試驗等。
乙炔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,應隨時進行技術檢驗并進行妥善處理。
(1)發(fā)現有嚴重腐蝕、損傷和變形;
(2)充氣時瓶壁溫度超過40℃;
(3)對填料和溶劑的質量有懷疑。
第三十八條 乙炔瓶的外部檢查,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。
(1)瓶體有裂紋或滲漏的;
(2)有燒灼痕跡的;
(3)瓶壁有損傷,其損傷深度超過壁厚1/4、長度超過50mm的;
(4)瓶壁有凹陷,其凹陷直徑超過50mm、中心深度超過5mm的;
(5)瓶壁有腐蝕: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/3、面積超過50平方毫米,密集點狀腐蝕深度超過壁厚1/4、面積超過瓶體表面30%的;
(6)瓶體表面有鼓皰或有明顯膨脹、彎曲的;
(7)瓶閥、易熔塞連接螺紋嚴重腐蝕或損壞的。
本條所稱壁厚均指附圖1鋼印標記的壁厚。
第三十九條 乙炔瓶的填料檢查,應先將瓶內氣體放盡,擰下瓶閥,取出瓶口的鋼網和毛氈,然后對填料進行仔細檢查:如發(fā)現填料下沉,或有裂縫,或有火焰反擊痕跡;用手指輕推填料,移動超過1mm;用塞尺(見附錄2的附圖)測量間隙。其中有一項超過規(guī)定時,此瓶則應報廢
。
第四十條 使用中的乙炔瓶,不再進行水壓試驗,只作氣壓試驗。氣壓試驗的壓力為35kgf/平方厘米。所用氣體為經過干燥的純度不低于97%的氮氣。試驗時,將乙炔瓶浸入地下水槽內,靜置5分鐘后檢查,如發(fā)現瓶壁滲漏時,此瓶則應報廢。
第四十一條 壁厚經測定,其實際壁厚小于附圖1鋼印標記壁厚時,此瓶則應報廢。
第四十二條 經檢驗報廢的乙炔瓶,由檢驗單位按附圖1打上報廢鋼印,并負責破壞性處理,報廢情況應定期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。
第四十三條 檢驗單位檢驗乙炔瓶后,應將乙炔瓶制造廠(國外乙炔瓶注明國別),制造年、月,乙炔瓶編號,氣壓試驗壓力,檢驗日期、檢驗結論和檢驗員姓名等內容,記入乙炔瓶檔案。要做到一瓶一檔并應妥善保管。
第四十四條 乙炔瓶經檢驗后,必須按附圖1打檢驗鋼印。
第四十五條 乙炔瓶的技術檢驗工作,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批準的乙炔充氣單位或專業(yè)檢驗單位負責進行。檢驗單位的鋼印代號,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。
乙炔瓶的檢驗人員應經考試合格,發(fā)給檢驗證書,方可獨立進行乙炔瓶的檢驗工作。檢驗人員應保持相對穩(wěn)定。
第四十六條 進口的乙炔瓶,應由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指定的檢驗單位,按本規(guī)程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檢驗。合格的,按本規(guī)程附圖1打檢驗鋼印,準予充氣和使用;不合格的,檢驗單位要出據檢驗報告書,由交驗者處理。
第五章 使用、運輸和儲存
第四十七條 使用、運輸和儲存乙炔瓶的單位,應根據本規(guī)程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(guī)程,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專業(yè)安全技術教育。
第四十八條 乙炔瓶在使用、運輸和儲存時,環(huán)境溫度一般不得超過40℃;超過時,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。
第四十九條 乙炔瓶的漆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,不得涂改。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,由充氣單位或專業(yè)檢驗單位負責進行。
第五十條 使用乙炔瓶時,應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1)禁止敲擊,碰撞;
(2)不得靠近熱源和電氣設備;夏季要防止曝曬;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小于10m(高空作業(yè)時,應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);
(3)瓶閥凍結,嚴禁用火烘烤,必要時可用40℃以下的溫水解凍;
(4)吊裝、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的運輸車,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;
(5)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,且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;
(6)工作地點不固定且移動較頻繁時,應裝在專用小車上;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,應盡量避免放在一起;
(7)使用時要注意固定,防止傾倒,嚴禁臥放使用;
(8)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,回火防止器。開啟時,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,動作要輕緩;
(9)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.5kgf/平方厘米,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.5~2.0立方米/時·瓶;
(10)嚴禁銅、銀、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,必須使用銅合金器具時,合金含銅量低于70%;
(11)瓶內氣體嚴禁用盡,必須留有不低于表3規(guī)定的剩余壓力。
表3 乙炔瓶內剩余壓力與環(huán)境溫度的關系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環(huán)境溫度 ℃ |<0 |0~15|15~25|25~40
---------------|---|----|-----|-----
剩余壓力kgf/平方厘米 |0.5| 1 | 2 | 3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第五十一條 運輸乙炔瓶時,應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1)應輕裝輕卸,嚴禁拋、滑、滾、碰;
(2)車、船裝運時應妥善固定。汽車裝運乙炔瓶:橫向排放,頭部應朝向一方,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;直立排放,車廂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;
(3)夏季要有遮陽設施,防止曝曬,炎熱地區(qū)應避免白天運輸;
(4)車上禁止煙火,并應備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(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);
(5)嚴禁與氯氣瓶、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;
(6)嚴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門頒布的危險品運輸條例及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五十二條 儲存乙炔瓶時,應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(1)在使用乙炔瓶的現場,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;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,應在現場或車間內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墻隔成單獨的儲存間,應有一面靠外墻;超過20瓶,應設置乙炔瓶庫;儲存量不超過40瓶的乙炔瓶庫,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生產廠房毗連建造,其毗連的
墻應是無門、窗和洞的防火墻、并嚴禁任何管線穿過;
(2)儲存間與明火或散發(fā)火花地點的距離,不得小于15m,且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;
(3)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、降溫等設施,要避免陽光直射,要保證運輸道路通暢,在其附近應設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(嚴禁使用四氯化碳滅火器);
(4)乙炔瓶儲存時,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,并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;
(5)嚴禁與氯氣瓶、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間儲存;
(6)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,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“乙炔危險”、“嚴禁煙火”的標志;
(7)乙炔瓶庫的設計和建造,應符合TJ16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和TJ31《乙炔站設計規(guī)范》(試行)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五十三條 乙炔瓶發(fā)生事故時,發(fā)生事故的單位,必須貫徹執(zhí)行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《蒸汽鍋爐、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》,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,爆炸事故,應及時報告國家勞動總局。
第五十四條 本規(guī)程的貫徹執(zhí)行,由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(jiān)督檢查。
第五十五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本規(guī)程,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勞動部門和有關業(yè)務主管部門,可根據本規(guī)程的規(guī)定,結合本地區(qū)或本部門實際情況,制定實施辦法,并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。
本規(guī)程由國家勞動總局頒發(fā)。
本規(guī)程由上海市勞動局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編寫組提出。
本規(guī)程于1981年6月4日批準。
本規(guī)程部分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-3807《溶解乙炔氣瓶基本要求》。
本規(guī)程的修改和解釋權屬國家勞動總局。
附件1:乙炔瓶技術鑒定辦法
1.為了加強乙炔瓶技術鑒定工作的管理,明確和統(tǒng)一技術鑒定質量要求,特制定本辦法。
2.鑒定單位應認真組織好技術鑒定工作。參加鑒定的單位應認真負責、實事求是地做好鑒定工作。參加鑒定的成員中,必須有國內設計、制造、充氣、使用、管理、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單位熟悉業(yè)務的代表。鑒定會議應對所鑒定的乙炔瓶產品質量,技術管理水平,工裝、設備情況,檢
驗能力和技術熟練程度等能否適應成批生產的需要做出結論。
3.鑒定單位應將產品圖紙、設計計算書、與生產有關的各種技術文件、試制技術總結、試制產品的各種檢查、試驗、分析數據等,提供鑒定會議審議。供鑒定用而試制的乙炔瓶應不少于100只。鑒定樣品的抽選,由鑒定會議成員協(xié)商確定。
4.乙炔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包括:鋼瓶、填料、溶劑、單位溶劑充裝乙炔量(炔酮比)、環(huán)境溫度與乙炔限定充裝壓力的關系和乙炔瓶安全性能。
5.新制乙炔鋼瓶的技術鑒定項目、方法、要求和合格標準,除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有規(guī)定外,均按《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附錄1“氣瓶技術鑒定辦法”執(zhí)行。
6.乙炔瓶填料的技術鑒定項目包括:
(1)填料的主體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學成分;
(2)填料的密度;
(3)填料的孔隙率;
(4)填料的含水率;
(5)填料的強度;
(6)填料與鋼瓶的間隙;
(7)填料表面的孔洞;
(8)填料內部的孔洞。
7.填料主體材料及成型后填料的化學成分分析,按有關標準及相應技術條件執(zhí)行。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,應符合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附錄2“乙炔瓶填料技術指標測定規(guī)則”的規(guī)定。
8.乙炔瓶溶劑的鑒定,應符合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第17條的規(guī)定。
9.乙炔瓶單位溶劑充裝乙炔量(炔酮比)的鑒定,是將經過鋼瓶、填料、溶劑鑒定合格的乙炔瓶,按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進行充氣,并測定瓶內乙炔重量。用瓶內乙炔重量除以溶劑充裝量,即得出乙炔瓶內單位溶劑充裝乙炔量。新制乙炔瓶的單位溶劑充裝乙炔
量標準是0.52kg(乙炔)/kg(丙酮),最低不小于0.47kg/kg。
10.環(huán)境溫度與乙炔限定充裝壓力的關系的鑒定,應符合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第30條的規(guī)定。
11.乙炔瓶安全性能的技術鑒定項目包括:
(1)振動試驗:
(2)沖擊試驗;
(3)升溫試驗;
(4)局部加熱試驗;
(5)周圍加熱試驗;
(6)回火試驗;
(7)槍擊試驗。
12.乙炔瓶的振動試驗:是將已澆注好填料的鋼瓶,在鋪有環(huán)氧——酚醛層壓板的混凝土基礎上,抬高100mm,垂直連續(xù)下落1000次以上(振動頻率應不小于20次/分);再抬高1200mm,水平下落5次以上。試驗后將容器沿直徑縱向剖開,檢查填料不下沉,內部無
孔洞、無裂縫和潰散為合格。
13.乙炔瓶的沖擊試驗:是將已充了氣的乙炔瓶,臥放在地面上,在大致中部的外壁上放30g炸藥,用雷管引爆,給鋼瓶以沖擊。試驗后放出氣體,通過變形部分沿直徑縱向剖開,檢查填料未破裂,乙炔未發(fā)生分解為合格。
14.乙炔瓶的升溫試驗:是將已充了氣的乙炔瓶,橫向浸入水槽中,深度不小于1m。由瓶閥出口處接出壓力表,將水加熱并保持恒溫65±2℃,測定其壓力,直至連續(xù)2小時內壓力恒定,恒定壓力小于60kgf/平方厘米為合格。
15.乙炔瓶的局部加熱試驗:是將已充了氣的乙炔瓶,立放在地面上,由瓶閥出口處接出壓力表,在鋼瓶的中部,用氧、乙炔焰割炬對其局部加熱,噴嘴距瓶壁約50~100mm,用電火花點火,使瓶壁局部膨脹成直徑約50mm高4mm的圓形凸塊,但不得將瓶壁燒穿。滅火后
繼續(xù)記錄壓力,當壓力恢復正常后,將氣體放盡,通過膨脹處中心沿直徑縱向剖開,檢查填料,乙炔未發(fā)生分解為合格。
16.乙炔瓶的周圍加熱試驗:是將肩部設置易熔塞的乙炔瓶,充氣后水平放置在高200mm以上的支架上,在距瓶壁150~200mm周圍和底部各放約20根30×30×1800(mm)的易燃樹種(如松、杉木)的方木條,架成三角形,乙炔瓶的兩端各150mm要露在
木條外面,以不直接被火焰燒灼為宜,木條上可適當浸、酒燃油(柴、煤油約3升)。點火加熱后約10分鐘易熔塞熔化放出氣體,鋼瓶不發(fā)生爆裂。試驗后放置24小時,將鋼瓶沿直徑縱向剖開,檢查填料,乙炔未發(fā)生分解為合格。
17.乙炔瓶的回火試驗:是將已充了氣的乙炔瓶,立放在地面上,在瓶閥的出口處連接裝有壓力表、放氣閥,內徑18mm長600mm管端裝有點火塞的回火試驗裝置。打開瓶閥后,從回火試驗裝置的放氣閥吹出空氣,關好放氣閥后通電點火,然后打開壓力表接頭上的控制閥,并
記錄其壓力,當壓力恢復正常后將氣體放盡,檢查回火試驗裝置,根據管內充滿的碳黑,確認回火試驗裝置中的乙炔已分解,然后將鋼瓶沿直徑縱向剖開,檢查填料,乙炔未發(fā)生分解為合格。
18.乙炔瓶的槍擊試驗:是將已充了氣的乙炔瓶,立放在地面上,加以適當地固定,在鋼瓶的上、中、下部做三個瞄準點,在距離為50~100m處用三支步槍同時射擊,子彈采用穿甲彈,擊中后僅噴出氣體或火焰,而不發(fā)生爆炸,待氣體由彈孔放盡后,將鋼瓶沿直徑縱向剖開,
檢查填料,乙炔未發(fā)生分解,彈頭擊中處沒有火焰反擊現象為合格。
19.在進行乙炔瓶的安全性能試驗時,鑒定單位應認真做好試驗的組織工作,制訂切實的安全措施,以確保試驗過程中的安全。
20.乙炔瓶在鑒定時,如有不合格的項目,準許對不合格的項目,取雙倍試樣再做一次。
21.在進行某一項鑒定中,如發(fā)現其他某一項目不合格時,則其他某一項目即為不合格。
22.充氣、檢驗、使用、管理、科研等單位,有權按本辦法對乙炔瓶進行質量檢驗或安全性能試驗。
附件2:乙炔瓶填料技術指標測定規(guī)則
1.為了統(tǒng)一乙炔瓶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方法和要求,特制訂本規(guī)則。
2.凡制造或檢查驗收符合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適用范圍的乙炔瓶,必須按本規(guī)則對填料的技術指標進行測定。
3.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分為:
(1)填料試樣技術指標的測定;
(2)鋼瓶內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。
4.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項目包括:
(1)含水率的測定;
(2)密度的測定;
(3)孔隙率的測定;
(4)強度的測定;
(5)與瓶壁間隙的測定;
(6)表面孔洞的測定;
(7)內部孔洞的測定。
5.填料試樣技術指標的測定:
(1)供試樣技術指標測定用的填料,是由符合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(jiān)察規(guī)程》第21條要求的開殼式專用瓶制造的。專用瓶是由法蘭連接的兩部分組成,填料成型后能完整地取出填料。
(2)含水率的測定,是從填料的中部取出125×80×50(mm)的試樣,迅速測定重量(即為干燥前試樣的重量),然后將試樣放入恒溫箱內以150℃恒溫干燥,直至恒重為止(允差0.1g)。根據干燥后試樣的重量,按下式確定填料試樣的含水率:
干燥前試樣的重量
試 樣 -干燥后試樣的重量
=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含水率 干燥前試樣的重量
×100(%)
(3)密度的測定,是從填料的中部取
出125×80×50(mm)的試樣,然后放入恒
溫箱內以150℃恒溫干燥,直至恒重為止(允
差0.1g)。根據干燥后試樣的重量,按下式
確定填料試樣的密度:
干燥后試樣的重量(g)
試樣密度=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(g/L)
試樣的體積(L)
此項測定,可與含水率的測定用同一試樣連續(xù)進行,分別計算結果。
(4)孔隙率的測定,是從填料的中部取出125×80×50(mm)的試樣,恒溫干燥后稱重(或利用含水率和密度測定后的試樣),再放入容積約為3升的不銹鋼或鋁制的鍋中,加滿水使試樣全浸在水中,連續(xù)煮沸5小時,然后自然冷卻至室溫,將試樣從鍋中取出,立即稱重(
允差0.1g)。算出吸水量后,按下式確定填料試樣的孔隙率:
試 樣 試樣吸水量(L)
=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×100(%)。
孔隙率 試樣體積(L)
(5)強度的測定,是從填料的中部取出100×100×125(125mm為填料的軸向)的試樣,直立地放在材料試驗機上,壓至試驗機的指針不上升為止,根據試驗機的荷重和試樣的截面積,按下式確定填料試樣的強度:
試樣 材料試驗機荷重(kgf)
=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(kgf/平方厘米)。
強度 試樣橫截面積(平方厘米)
(6)間隙的測定,是在專用瓶的填料成型后,打開連接法蘭,用塞尺檢查軸向和徑向間隙,或將填料完整地取出后,測量填料外徑和專用瓶內徑。利用測量直徑的方法檢查徑向間隙時,開殼式專用瓶的內徑必須進行機械加工,其加工長度不小于100mm。
(7)表面孔洞的測定,是在專用瓶的填料成型后,打開連接法蘭,完整地取出填料,測量填料表面單個孔洞的最大直徑和密集孔洞的總容積。
(8)內部孔洞的測定,是在專用瓶的填料成型后,打開連接法蘭,取出填料進行三等分的兩次橫剖,目測和放大500倍的顯微鏡檢查。
本條的測定項目,用抽選的乙炔瓶成品進行測定,同樣有效。
6.鋼瓶內填料技術指標的測定:
(1)鋼瓶內填料的密度,是根據鋼瓶重量(附圖1鋼印標記W)和烘干后的鋼瓶重量、計算出鋼瓶澆注填料的重量,按下式確定鋼瓶內填料的密度:
填料 鋼瓶內澆注填料的重量(g)
=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(g/L)
密度 鋼瓶實際容積(L)
(2)鋼瓶內填料的孔隙率,是根據澆注填料后的鋼瓶重量和烘干后的鋼瓶重量,計算從填料內烘出的水量,按下式確定鋼瓶內填料的孔隙率:
填 料 烘出水量(L)
=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×100(%)。
孔隙率 鋼瓶實際容積(L)
(3)鋼瓶內填料的軸向間隙,是由鋼瓶的口部,用塞尺(見附圖)測量的填料與鋼瓶肩部的間隙。
7.在進行某一項目測定中,如發(fā)現其他某一項目不合格時,則其他某一項目即為不合格。
8.填料試樣技術指標有一項不合格,則此只瓶的填料報廢;鋼瓶內填料技術指標有一項不合格,則此只瓶的填料報廢。均不準復驗。
9.充氣、檢驗、使用、管理、科研等單位,有權按本規(guī)則對乙炔瓶的填料技術指標進行復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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